钦市财综〔2020〕149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国资委: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桂财综〔2020〕62号)和《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0〕32号)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部分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按照桂财综〔2020〕32号有关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个数、户数、楼栋数和面积数,结合各市县财政困难系数,综合考虑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情况,按照因素法,确定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二、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相关项目计划任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下达。
三、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通过新增政府一般债券安排,请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桂财综〔2020〕32号文件和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和用于资本性支出,严禁用于经常性或费用化支出。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各县区在安排补助资金时,收入请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定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20〕19号)有关要求,各县区应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
2.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钦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