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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教〔2020〕114号
各有关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厅、广西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资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20〕107号)精神,现下达你县(区)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资助资金(详见附件)。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05高等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桂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及时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发放给学生本人。
二、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资助资金分配表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教育局
2020年9月7日
附件
202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补偿学生资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本次下达资金
钦州市小计
212.14
钦州市本级
135.03
钦州市直
0
城区小计
钦北区
县级小计
77.11
浦北县
6.86
灵山县
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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