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进一步简化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般实行登记备案制。
2、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1)由国家商务部核准的项目
①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企业。
②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企业。
(2)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准的项目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企业。
(3)由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企业。
(4)由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
主办: 灵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 灵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